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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时间:2014-11-25来源: 作者: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实验室活力,捉高办学效益,配合学校二级管理体制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依据教育部《高等院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设置规模、结构与学校整体和学科、专业发展相适应;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铝;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实验室的管理应符合规范、科学的要求。实验室的使用,必须满足学校的教学、科研的需要,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专业教学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的建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室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学科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 严格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学校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实验室实行宏观、目标管理,二级学院(部)、相关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建设总目标的指导下,规划本部门实验室建设的具体目标,制定措施,安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考查。

第十四条 学校主管教学院长领导全校实验室工作。学校教学委员会为实验室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学校实验室综合管理机构;教务处为学校实验教学主管机构;公共事务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设备、设施主管机构:人事处为学校实验人员主管机构:保卫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机构。各二级学院(部)及相关教学部门设立实验室,由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对实验室管理体制、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综合、设备及人员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设意见。

第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综合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宏观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的相关工作,并对各实验室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该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3、指导二级学院实验室建设和改造项目方案的制定,组织对二级学院(部)及相关部门实验室建设和改造方案及经费预算的可行性评审。

4、根据实验室专业性及使用率等情况,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管理和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5、组织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并检查执行和实际使用情况。

6、组织和领导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评比和考核。

7、组织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统计报表和信息工作。

8、配合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9、协助教学委员会做好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决策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主管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全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和项目,组织实验教学大纲、教材及其他实验教学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并对各实验教学进行评估和考核。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和审查各二级学院拟订的全院各年级的实验教学计划报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3、组织二级学院(部)进行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其他实验教学资料的建设。

4、组织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落实实验室教学任务和项目(包括计算机公共必修课的实验课纳入统一课程表),审核各二级学院(部)实验教学任课教师的安排情况。

5、掌握全院实验教学动态,定期组织和指导各二级学院(部)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实验课程、实验项目的建设。

6、组织实验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的考核。

7、协助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8、协助人事管理部门拟定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做好实验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

9、定期整理、保管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书档案。

第十八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设备、设施的主管机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全院实验室的设备招标、购置、维护等管理工作设施条件的保障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全院实验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2、负责督促实验室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设备的统计报表。协同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估、评比和考核。

3、根据实验室项目建设方案,负责落实实验室设备等其他设施条件的建设工作。

4、负责全院实验室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计量管理、维修、转移、报损、报废、技术安全、劳动保护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5、负责实验设备及有关教学设备的统计报表工作。

6、负责和组织实验室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人事处是学校实验室人员编制的管理机构,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人员的定编、配备及职称评审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机构,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的防火、防燥、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是所属实验室的二级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协助学校实验室综合机构等各职能部做好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实验室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

3、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4、组织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建设改造项目方案,并协助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做好实验室队伍的建设,按要求配备有关实验人员,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职务评聘工作;

6、组织实验室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和完成学校规定的清产核资;

7、检查监督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设 置

第二十二条 根据性质和服务范围,实验室划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公共基础实验室以学校公共基础学科为基础设立,满足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建设和直属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学校专业教学方案、科研方向,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公共汁算机实验室、公共语音实验室等公共基础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验室及专业基础实验室以学科和专业为基础设立,满足本专业及全校相关学科和专业的实验教学需要。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实验原则上由课程归属单位的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实验室按学科、专业设立,由二级学院(部)建设和管理。各二级学院(部)作为本部门实验室的管理主体,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本部门所属学科和专业教学要求,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具体的计划、建设、改造和日常的维护、管理。二级学院实验室(中心)是与教研室平行的教学单位,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实行独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报请学校审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和撤销,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由有关二级学院(部)、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及公共事务管理处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论证,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设立必须有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实验室建设方案和科学的实验教学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沦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分工落实。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与房产建设一起施行的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三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学费、基建费、科研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应创造条件建立实验室建设基金。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使用和实验教学情况进行系统完整的记录。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质、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校实验室综合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完成的任务、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评估体系和评估结果列入对二级学院(部)教学管理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厂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对特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应给予—定的津贴。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到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学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组成。校人事管理部门对实验室人员定岗定编,择优聘用。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教师按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工作量确定编制,根据条件确定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教学教师。具备条件的中级以上实验室专业术人员可以担任实验教学任务,专业教师可兼任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应较为合理,按学校核定的实验人员结构比例实施聘任。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二级学院(部)任免,报人事处和专业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一般要求责任心较强、有一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及建设和改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3、组织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对实验教学和实验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方案具体确定。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构成教学事故或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实验室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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