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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竞赛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4-11-25来源: 作者: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竞赛活动的蓬勃开展,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竞赛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加强竞赛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竞赛委员会,根据竞赛内容,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课外竞赛办公室和体育竞赛办公室。

第三条 大学生竞赛委员会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校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组织、决策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学校课外竞赛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竞赛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校领导担任,3名副主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和体军部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团委、科研处、研究生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部)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学科竞赛办公室、课外竞赛办公室和体育竞赛办公室为大学生竞赛校级管理机构,负责校内外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竞赛的联络、组织、协调、经费管理、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学科竞赛办公室主要负责与学科教学关系紧密的各类学科竞赛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数学建模、大学生程序设计、财会信息化竞赛、高等数学、电子设计、多媒体作品设计等学科性竞赛。学科竞赛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下设学科竞赛项目组,各项目组由学科所属各二级学院或部门组建。

第六条 课外竞赛办公室负责和组织开展各类旨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的文艺、科技和征文等素质拓展类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文化艺术节、高校辩论赛等竞赛。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团委,下设若干项目组,各项目组由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组建。未成立项目组的竞赛项目,由课外竞赛办公室直接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体育竞赛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和单项锦标赛、列入省教育厅和大学生体协计划的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和单项锦标赛。体育竞赛办公室设在体军部,下设若干项目组,各项目组由相关部门组建。未成立项目组的竞赛项目,由体育竞赛办公室直接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竞赛,或参加重大的竞赛活动,经竞赛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项竞赛办公室,具体开展该项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竞赛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九条 竞赛项目组为具体组织和管理各类竞赛的实施机构,在竞赛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各竞赛项目的报名、选拔、培训等组织工作,负责竞赛过程的管理以及有关竞赛的技术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个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大学生竞赛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发动学生积极参加竞赛活动,并按竞赛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校外大学生竞赛的,必须经过学校相关大学生竞赛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

第十二条 竞赛经费(含组织经费、辅导经费、奖励经费、学生补贴等)由竞赛委员统一协调、各竞赛办公室归口管理,由各竞赛办公室在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参赛队员赛前需集中开课培训的,需向相应的竞赛办公室报培训计划,经确认后实施;未进行集中培训的竞赛,指导教师不再计算工作量,获奖后根据各个奖项的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竞赛奖励。对获奖学生,在本标准内的竞赛,根据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参见附件);对本标准外的其它获奖的竞赛,奖励标准由校竞赛委员会根据获奖级别、竞赛难度、我校的原有基础进行认定并予表彰。符合《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创新及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浙财院[2004]52号)和《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于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浙财院[2005]128号)有关条件的按相关条件执行。

对获奖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并根据指导教师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参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校内外校级以上比赛指的是学校及上级部门牵头组织的比赛。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外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各类竞赛,校级以下竞赛由主办者或承办者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竞赛奖励标准

一、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一)学科竞赛学生奖励标准

奖 项

国家级

省 级

省学会级

特等奖

30000

10000

2000

一等奖

20000

5000

1000

二等奖

15000

2000

600

三等奖

10000

1000

300

优秀奖

300

说明:

1、竞赛应为学生团队参赛,奖励标准见上表;若以个人参赛时,奖励标准按上表中对应级别的一半计算。

2、同一参赛内容在不同级别上获奖,从高级别计奖,不重复计算。

3、国际级竞赛奖励标准由校大学生竞赛委员会根据该项赛事的影响力确定。

4、校级竞赛奖励标准由学科竞赛办公室自定。

(二)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1、教师奖励按获奖参赛队与教师的比例进行计算,具体标准为:校级竞赛指导教师不奖励,其它竞赛按1:1计算。

2、教师奖励由项目组负责人(或二级学院)根据指导教师指导过程的具体表现进行分配。

二、课外竞赛奖励标准

(一)“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奖励办法参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二)文艺竞赛学生奖励标准

奖 项

国家级

省 级

市级

特等奖

10000

4000

1500

一等奖

6000

2000

1000

二等奖

4000

1000

800

三等奖

3000

800

500

优秀奖

1000

500

300

说明:

1.竞赛应为学生团队参赛,奖励标准见上表;若以个人参赛时,奖励标准按上表中对应级别的一半进行计算。

2.校级及下沙高教园区等竞赛奖励标准由课外竞赛办公室自定。

(三)文艺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1.学生获奖后按学生与实际指导教师1:1的奖励标准奖励指导教师。

2.文艺比赛中学生既有个人又有团体比赛,指导教师按获得的最高名次奖励。

三、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一)大运会总体目标奖(代表团团体总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50000

40000

30000

25000

25000

20000

20000

20000

根据每项目的得分在我校代表团中的贡献以及我校该项目在全省高校中的排名情况进行奖励。

(二)单项得分奖:

1.运动员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1500

1000

700

500

400

300

200

100

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和单项团体(乒乓球、网球、健美操三人和六人、田径、游泳接力项目)参加比赛的每位运动员都享有该名次的同等待遇(等同单项的奖励方法)。

破记录奖:国家级10000元/次/人,省级2000元/次/人,校级500元/次/人。

2.教练员

(1)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如下表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40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1000

1000

(2)其它项目,每分100元。

省大运会及省教育厅主办的各单项锦标赛的奖励竞赛奖励办法采用以上标准执行;获国家级竞赛奖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奖励标准由校大学生竞赛委员会认定;校级比赛奖励标准由体育竞赛办公室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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