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规范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坚持以质为重,质与量相结合的原则。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以教学效果为考核重点,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学院(部)负责制。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指导性意见,审定各学院(部)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进行仲裁。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组,工作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意见制定学院(部)的考核细则,对学院(部)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应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三个方面进行。
其中,教学工作量主要指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导师工作等方面的效果评价、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等;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可参照原考核指标体系,也可由各学院(部)自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三个方面的权重取值参考范围分别为30%~50%、30%~50%、10%~30%,权重之和须为1。
第五条 在学院(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折合量不超过所在学院(部)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60%(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管理工作折合量由学院(部)自主设定,建议折合比例为10%~30%);在机关等其他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折合量不超过所在学院(部)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70%。具体比例由学院(部)确定。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良好(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70%,优秀比例不超过20%,合格、不合格的等级比例由各学院(部)根据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以下标准,制定各自等级标准:
(一)优秀。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课时数达到省教育厅考核标准),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的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前50%,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未出现教学事故。
(二)良好。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的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前70%,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未出现教学事故。
(三)合格。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学评教成绩合格,能够按照学院(部)要求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未出现教学事故。
(四)不合格。教师在评价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有主讲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分;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部)、系(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无特殊原因课程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最低要求。
第八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合格(含)以上,当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前50%,且取得其他突出成绩的教师可直接定为优秀,不占20%的优秀指标名额。包括:指导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认定的官方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坛新秀称号;在省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中获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二)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第九条 学院(部)制定考核细则时,应广泛征求本学院(部)教职工意见,考核细则经学院(部)研究讨论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专任教师人数较多的学院(部),可结合本学院(部)实际进行分层次(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分类别(教学类别、学科类别)考核,但仍按以下比例确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良好(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70%,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末组织考核。由教师本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学院(部)审核并确定相应的等级,经公示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任教师。
对新进校未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外派挂职锻炼、请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2个月以上人员,可申请不参加当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yl23455永利校长办公室
2015
年6月9日
印发